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容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