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