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责任人;责任区跨管辖区域或者责任区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