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住宅小区建设、城市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