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住宅小区建设、城市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