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条有效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场、农贸市场、文化体育场、广场、城市公园、旅游景点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