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占用公共场地开展娱乐、健身活动时,组织者、领舞(队)者、音响器材等设施设备提供者、其他参与者应当保持公共场地环境卫生整洁、设施设备完好;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周围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