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装饰装修、广告制作、物流服务、再生资源回收、车辆修理和清洗等各类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路面污损、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抛撒滴漏,保持经营场地以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