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垃圾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专项规划。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