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广告、招牌和宣传品设置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树木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零星小广告应当在公共信息栏张贴。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公共区域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服务平台,方便人民群众查询广告信息。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