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广告、招牌和宣传品设置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