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广告、招牌和宣传品设置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保持安全、完好、整洁。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