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禁止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树木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零星小广告应当在公共信息栏张贴。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公共区域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服务平台,方便人民群众查询广告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