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经常听取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提出的建议、意见,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