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第四章 受理和办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首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受理并牵头办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