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第四章 受理和办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受理、转送、交办、解释、告知等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