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让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