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一条有效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参与所在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