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司法行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宣传教育。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应当结合办理案件,向社会开展法律法规宣传。

各单位、各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治意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