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二条有效依法成立的参与禁毒、社区矫正、社会帮教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等以多种方式支持相关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