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治安隐患和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反馈结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