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各综治委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综治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职责,落实内部安全防范和教育管理措施,参与所在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综治委成员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