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区综治委可以根据需要在治安情况复杂或者跨行政区划的重要区域,建立特定区域综治委,组织、协调该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区设立特定区域综治委应当报市综治委备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