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罢免负有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一)不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公开村务的;

(二)弄虚作假、侵犯村民利益的;

(三)干扰或者阻碍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

(四)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对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民的;

(五)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