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方式,可以使用电子表决器。表决撤职案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人事任免案,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