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人事任免案,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但不得另外提名任免他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