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发现拟任命人员存在可能影响任命的重要问题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中止审议,交有关机构调查、核实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前,提请人要求撤回人事任免案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