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拟任命人员到场,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