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息工程建设第十七条有效从事信息工程设计、开发、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信息工程。禁止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超出资质证书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信息工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