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息工程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按照程序审批前,应当征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工程项目的需求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