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用水户应当与供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并缴纳水费。供水单位应当为用水户安装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其计量结果作为结算水费的依据。用水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水费的,按日加收不超过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两个交费周期的,供水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停水措施。用水户足额补交欠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