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向河道、渠道、水库排水需使用排灌站、排水闸涵等排水设施的,应当支付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排灌站、排水闸涵等排水设施用于防洪、排涝等公益性排水的,其运行管理费用的筹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