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用水户应当与供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并缴纳水费。

供水单位应当为用水户安装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其计量结果作为结算水费的依据。

用水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水费的,按日加收不超过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两个交费周期的,供水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停水措施。用水户足额补交欠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