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十六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液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禁止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外环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废液处理的监督管理。医疗废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