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有效对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的处理处置,应当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泥处置规划纳入本级人民政府排水和再生水规划,通过政府投资或者其他方式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