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液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禁止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外环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废液处理的监督管理。

医疗废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