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错误,或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做出的检验结论错误,给生产者、销售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抽取的检验样品,检验后仍有使用价值,没有按期返还给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给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