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而实施处罚的;(二)违反规定乱收费用的;(三)对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处罚而不制止和处罚的;(四)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宴请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