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而实施处罚的;

(二)违反规定乱收费用的;

(三)对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处罚而不制止和处罚的;

(四)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宴请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