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错误,或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做出的检验结论错误,给生产者、销售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抽取的检验样品,检验后仍有使用价值,没有按期返还给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给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