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法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认证咨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