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客票、货票等道路运输票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印制、核发。

经营者必须使用前款规定的统一票据。不出具票据的,旅客、货主和其他服务对象有权拒付费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