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条已修改禁止道路运输经营者将客运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禁止未依法取得客运经营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禁止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报废车辆或者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