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投入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服务监督卡符合规定;(二)车身颜色符合规定,并喷印有行业投诉电话、行业编号,明示租价标志;(三)不得违反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四)不得利用在车厢内安装的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非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安装使用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