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其聘用的驾驶员申领服务监督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载明的服务单位应当与服务监督卡上的服务单位和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的单位一致。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由原申领单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缴回服务监督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