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投入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服务监督卡符合规定;

(二)车身颜色符合规定,并喷印有行业投诉电话、行业编号,明示租价标志;

(三)不得违反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四)不得利用在车厢内安装的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

非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安装使用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