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第十七条已修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义务;(二)按照核定的线路、路号、站点、车辆数、车型、准载人数及收发班时间营运;(三)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四)执行政府指定的应急性任务;(五)执行国家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标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