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按照核定的线路、路号、站点、车辆数、车型、准载人数及收发班时间营运;

(三)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

(四)执行政府指定的应急性任务;

(五)执行国家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