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第十六条已修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实行有期限使用制度,并以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经营者。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择经营者。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出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