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实行有期限使用制度,并以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经营者。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择经营者。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出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