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未经评估或者经评估不宜建设的,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