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从事各类生产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防止诱发地质灾害的措施。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得从事采矿、取土、削坡、爆破、过量开采地下水以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