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从事各类生产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防止诱发地质灾害的措施。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得从事采矿、取土、削坡、爆破、过量开采地下水以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